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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J,重新拉開的序幕(十五)》-託東方神起三人的福,少女時代的合約時效減半

翻譯:jrw8008

來源:Enter Post=金范泰記者

◆JYP採納了公正交易委員會的標準專屬合約書…那SM呢?

 2009年11月26日公正交易委員會表示,演藝經紀公司JYP已答應使用公正委員會制定的專屬合約書之標準條款標識。這意味著JYP的藝人專屬合約書會以‘公正委員會的標準專屬合約書’為準繩。也就是說,合約內容是政府認可的‘公正合約’。

JYP與藝人之間簽訂的專屬合約裡,明示著▲7年以內的專屬合約時效▲保障藝人對演藝活動的控制權▲採用根據收入的增加,藝人的分配比率也隨之增加的精算方式(彈性工資制)。

與SM經紀公司、YG經紀公司齊名為國內演藝經紀公司Big3之一的JYP,首先挺身而出的採納了政府的標準專屬合約書,當時這件事對於演藝界來說,意義非常重大。因為從公正委員會得到使用標準合約書許可的唱片經紀公司,JYP是第一個。因為JYP是2PM、2AM、Wonder Girls等人氣歌手所屬的大型經紀公司,所以給予大眾的重量感也不一般。

此消息傳開後,眾人視線很自然的投向了SM。在20多日前,即使法院下達不公正合約為不當的判決,SM依然召開記者會,理直氣壯的主張‘長期專屬合約是為了進軍海外市場的必須事項’,還訴苦說:“只注視13年這個數位而指責合約為不合理,這點我方認為不穩妥。

可是,因競爭公司之JYP採納了明示專屬合約時效為7年以內的合約書,這讓SM無話可說。而且JYP當時也是正積極力推Wonder Girls等所屬歌手們進軍海外市場,所以SM向輿論解釋的‘為了進軍海外市場’,從此失了名分,也失了說服力

JYP的決定,贏得整個社會的歡迎。當然,也有“所有合約同一簽訂,這讓人難以理解”等沒有顧慮演藝產業特性的相反立場。但是,能否將此作為契機,讓歌手部門適用公正委員會的標準專屬合約書變為普遍化,也成了大眾關注的焦點。

JYP的決定,很多人異口同聲說:“由此作為契機,那些所屬公司應該義務性的使用標準合約書,而且那些既往的合約書也要改善,應該給予藝人更好的演藝活動環境而努力”。

眾人尤其希望所屬公司不再執行過分壓制藝人的權力,而是以相互同伴的關係和角色來開發新文化專案。所以,建造和持續所屬公司和藝人之間的信賴關係,本源就在於‘公正的合約關係’,這就是眾人的共鳴。

當時,公正交易委員會條款審查科的某相關人員與記者進行電話採訪時,表示:“通過這次JYP同意使用藝人標準合約書之事,我方期待其他所屬公司也能多多採納標準合約書”,“這會大大貢獻于保護藝人權益的部分”。

“我們的想法是,如果使用標準合約書的話,會雙方受益。”

如果從事業者的立場來看,標準合約書有著‘可預防往後可能會發生的與藝人之間的糾紛’的優點。因為合約書已判定為公正的,所以就算發生法律訴訟,也能有利的適用”。

“如果從藝人的立場來看,與使用標準合約書的公司簽訂合約之時,至少不會發生不公正性或不利的情況,可以簽訂安全又可信的合約。

 他又說:“標準合約書具有改變業界認知的效果”,“如果這種標準合約書早點紮根的話,引起爭議的‘東方神起事態’也能防患於未然了。”

◆‘舉白旗’的SM,最終還是採納了公正委員會的標準合約書

然而,直到2010年12月23日,我們聽到‘SM經紀公司與BoA、東方神起、SJ、少女時代、SHINee、f(x)、TRAX等全部所屬藝人,重新簽訂公正交易委員會認可的新專屬合約’的消息。

由此,SM所屬歌手們根據公正委員會所定制的標準合約書,將專屬合約時效更正為‘從出道日期到7年’。也就是說,‘從(出道日期)簽訂合約日期至13年或10年以上’的合約時效,幾乎減少了一半

根據公正委員會發表的內容,SM是因為所屬藝人為專屬合約反抗遞出訴訟,在社會上掀起了‘藝人奴隸合約糾紛’的風波,接著有關部門對此事進行相關調查,所以SM才主動修改不公正專屬合

除了專屬合約時效之外,還有那極為過分的違約金條項,也從既往的‘賠償總投資額(宣傳費及其他任何形式支付或使用的諸般費用)的三倍,餘下合約時效的逸失利益的兩倍’的規定,調整為‘解約日期的前兩年間的每月平均銷售額,乘以合約餘下時效的月數’。

並且,既往規定的‘SM製作的網路節目,當SM要求出演時,無論何時必須出演,必須將SM製作的節目出演放在首位’等過於單方的行程條項,全部刪除,並且新設了‘藝人可以隨時對於SM的經紀活動提出自己的意見,也可以拒絕SM提出的不當要求’的條項

對於這樣的結果,言論表示:“公正委員會對 SM的不公正專屬合約下達警告措施,是因為公正委員會也認定SM的專屬合約書存在著一定部分的問題。”

有些還將此分析,道:“韓庚(SJ)或英雄在中、細亞俊秀、秘奇有天,他們儘管可以以‘這次修改過的新合約條件’與SM協定既往的合約內容,也可以以‘不公正合約’為由,解除合約。”

另一方面,只要一想到公正委員會作出的這般措施,是由於“當年(2010)年初,東方神起粉絲俱樂部向公正委員會的首爾辦公室提出‘是因為SM在交易上濫用他們的地位,造就了東方神起三成員(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細亞俊秀)的不利益’,並要求公正委員會斷定SM的‘奴隸合約’與否”而引發的,就更覺得意義深長。(粉絲的力量還是很大啊,公正委員會還是挺公正的哈~)

那天,在下班回家的路上,車裡的我,突然蹦出了這樣的想法。

‘如果沒有東方神起三成員的抵抗,那麼,韓國演藝界會出現這樣能用肉眼可見的變化嗎?

th_102_.gif  我說啊~如果沒這三人勇敢的踏出這一步泡菜國獨家"奴隸合約"還是繼續耀武揚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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