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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J,重新拉開的序幕(三十七)》-打敗歌利亞...法院駁回SM的假處分申請!

 
翻譯:jrw8008(寧)
來源:Enter Post=金范泰記者

 
歌利亞:Goliath,形容強而有力的對方

於(2011年)2月17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第51部將SM針對JYJ成員們提出的假處分異議申請及停止專屬合約效力假處分申請,全部駁回了。

因此,JYJ成員們與SM簽訂的合約成為無效,我們通過法院再次確認,長期的專屬合約和不公正合約在我們國家的法律上是無法認可的。而且,法院決定保障JYJ的獨自演藝活動是合法的,SM不可主張合約有效而妨礙JYJ成員們的演藝活動,再次將此決定正式化。

SM認為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於日前2009年10月27日所判的假處分決定(決定SM不可妨礙JYJ成員們的獨自演藝活動之宗旨)是不合理的,於是於2010年4月12日提出假處分異議申請。

可是,法院這次也是舉起JYJ的手。法院判決:“此事件的專屬合約是屬於藝人本身不具有獨自決策權,還要遵守演藝經紀公司單方指示的從屬型專屬合約”,指出問題的本質。

法院堅定的表示:“JYJ成員們也是有協商能力的,但跟SM相比,三人單方處於惡劣的地位,所以只能聽從SM的措施。像此事件的合約一樣,SM不能以減少投資危險及安定的海外進軍等為由,極端的將長期從屬型專屬合約為正當化。”

又宣告說:“除了長期的專屬合約以外,有關SM對JYJ成員們的一舉一動所行使的指揮和監督權之條項,以及過分的損害賠償額條項,這些皆加強了此事件的合約之從屬性,也是對JYJ成員們單方不利的條項,故為無效。”

對於這次法院的決定中,最受關注的焦點之一,就是SM要求停止JYJ與C-JeS之間的合約效力而提出假處分事件,但法院仍沒有接納SM的申請。

裁判部表示:“法院於2009年10月27日明確命令SM不得妨礙JYJ成員們的獨自演藝活動,所以SM要求終止JYJ成員們和C-JeS之間的業務委託合約之效力,是屬正面的反對假處分決定。”而沒有接納SM的申請。

尤其明確指出了“以目前來看,SM對JYJ成員們的演藝活動,是不能行使專屬合約的時限管理和監督權的”,所以沒有接納SM的申請。結果,很明確的,JYJ和C-JeS之間的合約不屬於專屬合約型態。

JYJ方立刻表示了歡迎之意。C-JeS白昌柱代表通過報導資料,以示警告:“對付歌利亞的艱難鬥爭中,默默熬受的JYJ成員們和工作人員,我深表敬意和謝意”,“我認為(這次判決)是真相的勝利,希望以後不會以雙重合約等的牽強邏輯為由,來妨礙我們的活動”。

而這時SM也不甘心。SM主張:“SM與JYJ之間的法律糾紛尚未結束”,並反駁說:“法院的這次決定只是假處分的結果而已,並不是指SM與JYJ之間的專屬合約是為無效”。

SM接著說:“而且現在還在進行本案訴訟,3月中旬召開辯論”,“通過本案訴訟,我們會充分查明客觀事實和真相,來證實合約的有效性。”

可是,對於SM的此般立場表明,歌謠粉絲們的斥責聲一齊宣洩了出來。除了JYJ的粉絲,還有一般百姓也加入其中。多數意見的內容是指SM應該要有‘繪出更大的圖(長遠規劃)’的智慧。投向SM的尖銳視線,尤其社群網站對SM的批判聲甚高。

某推特使用者將SM對法院駁回假處分申請的意義,濃縮成“就像公司名稱一樣,會繼續SM(SadoMasochism/殘害的折磨)下去”。另一使用者諷刺說“SM是Stalker Management公司”。

電影評論家沈英燮教授也在自己的推特上反問道:“SM會乖乖履行法院的判決嗎?”,“如果SM繼續牽制JYJ而不履行法院判決的話,那粉絲們是否也可以向SM提出訴訟呢?”

網民在各個網站上指責說:“不要把藝人純然當作商品,必須尊重他們的價值和人權”。又說:“野心的增長,最終只會導致破滅”,“我們國家最具代表性的演藝經紀公司SM,希望不要以短淺的視角而犯下失去大眾信任的愚蠢行為”。

此外,有人批判SM那跟不上時代腳步的家父長型領導力,並指出公正又相生的演藝產業之結構整編才是當務之急,同時導入嶄新的經紀管理方式等,為了系統變化而籌備有效的應對方案,這些意見受到不少關注。

 
◎法院決定駁回...其意是因‘從屬型專屬合約’而撤回

法院決定一併駁回SM的假處分異議申請及停止專屬合約效力假處分申請,這除了對JYJ展開演藝活動之路,邁過又一個法律障礙之外,還有幾個重要意義。尤其是進行本案訴訟期間,法院再次保障JYJ的獨自演藝活動,這點仍有很大的啟示意義。

首先,通過此判決,明確表示SM不能再主張合約的有效性,同時不具有任何名分去妨礙JYJ活動。

所以,明確公認了JYJ與負責JYJ經紀的C-JeS之‘業務委託合約’關係,依法是沒有任何的問題的。因此,在這段時間,韓國大眾文化藝術產業總聯合會等部分組織所提出的雙重合約疑惑,也就失去了說服力。

通過這次事件,更加明確了我們法律是無法認可藝人本身不能擁有獨自決策權而必須遵守演藝經紀公司單方指示的‘從屬型專屬合約’。

與經紀公司相比,所屬藝人單方居於惡劣的地位,只能順從公司的措施或極端的長期從屬型專屬合約,這些不可視為正當化,還有那過分的損害賠償額條項等反社會性的‘奴隸合約’,法院對此再一次的施以嚴懲。


◎“SM妨礙JYJ活動,被揭發時,每回支付2000萬元”...法院的間接強制命令

從那之後,才過了四天,從法院飛來另一則消息。首爾中央地方法院下了間接強制命令,其內容為“對於SM,不得妨礙JYJ的演藝活動,如有違反之行為,按行為每回支付2000萬元”。

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第51部於此日發表的決定文中,解釋道:“於2009年10月27日之時,已下了有關停止專屬合約效力的內容之假處分決定,可是SM卻於2009年11月2日召開記者會表明JYJ仍需遵從專屬合約,以及2010年10月2日向韓國華納音樂寄發內容證明,要求中止JYJ的Worldwide專輯之製作和流通等,依此來判斷,法院認為SM可能會妨礙JYJ的演藝活動,因此下達間接強制命令”。

當我看到Prain發給我的報導資料,那一瞬間,不知不覺的‘噗哧’笑了出來。笑聲的同時,也出現了‘到了這步田地...難怪法院會...下這樣的命令...’的想法。

就這樣,JYJ組成以後,雖然跨越了許多障礙,但是仍有高山深谷在等待著他們。尤其地波電視台的音樂節目等出演問題,看似還很遙遠。還有他們的‘節目殘酷史’,事到如今依然在持續。

2010年4月12日,sm向JYJ提出‘確認專屬合約存在’的本案訴訟。而JYJ於2010年6月25日向sm提出‘確認專屬合約不存在’的本案訴訟。此訴訟期間進行了數次的公開審理,目前等待法院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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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護BOSS~亞梨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