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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YJ,重新拉開的序幕(十)》-法院舉起三成員的手

翻譯:jrw8008

來源:Enter Post=金范泰記者


◆法院“東方神起三成員,直到本案判出結果前,可以獨自活動”

2009年10月27日,終於等到法院的判決了。身負不公正合約糾紛的東方神起,與sm經紀公司之間的法庭攻堅之中,法院最終舉起三成員的手。

此日,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合議50部對於東方神起的金在中、朴有天、金俊秀等三成員向所屬公司sm提出的停止專屬合約效力之假處分申請,接納了一部分內容。這意味著以後三成員在本案訴訟判出結果之前,可自由的活動於演藝-非演藝界

裁判部在決定文中表示:“在這違背善良的風俗裡,專屬合約的全部或部分條項變為無效或效力消減的可能性是很高的”,“直至本案訴訟判決前,sm不可違反申請人的意願而私自簽訂公演等關乎演藝活動的合約,也不可阻礙申請人的獨自演藝活動”。(申請人-哥三;被申請人-sm)

裁判部強調說:“當顧及被申請人在國內演藝市場的影響力而導致本案判決長期延後的情況時,申請人在此期間的獨自演藝活動可能會受到很大的制約”,“因此,還需要擔心申請人的職業選擇及活動等的憲法基本權,也有可能被受侵害”。

裁判部尤其判斷道:“藝人專屬合約是在‘當事者之間的關係極為信賴’的前提之下,才能維持的,而作為經紀合約的基本構架之信賴關係,這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已經瓦解,所以在談及合約的有效或無效之前,兩者之間很難繼續維持正常的專屬關係”。

“通過個別合議,持續組合活動的可能性是有的,而以前活動所得的收入分配等,在假處分階段是很難斷定為無效”,裁判部只是駁回三成員要求的專屬合約效力全面停止的部分

當時,法務法人世鐘的林尚赫律師與記者通話,表示:“裁判部決定,‘在法院宣告本案判決之前,sm是不能違反成員們意願,私自與協力廠商交涉或簽訂出演節目或電影、參加公演、製作專輯、參加各種演藝商演等有關演藝活動的合約’”。林律師的聲音雖然有點顫動,但是充滿勝利的確信。

 
◆勝訴的喜悅…與粉絲共用

法院判決假處分之後,三成員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將感謝之意傳予粉絲。他們通過林尚赫律師表示:“從不當的專屬合約中脫離出來,可以在演藝界自由的活動,我們會將各自的個性最大化,展現出真正的Artist一面。”

林律師通過報導資料表示:“非常感謝粉絲們在此期間所表示出來的絕對信賴及支援。三成員會和從前一樣,以完整無缺的樣貌,盡全力的展現演藝活動”。

林律師尤其評價道:“這次法院的判決作為起點,東方神起三成員從sm的專屬合約中擺脫出來,並且得到‘sm方的不能阻礙,三成員可以自由的獨自演藝活動’的保障”,“雖然法院的判決只引用了一部分內容,但是這些內容事實上是東方神起的全面勝訴”。

而且“這次專屬合約是違反社會秩序的,可以認定為無效”,“法院為了守護成員們的基本權,也認定合約需立即停止的必要性”,將判決意義表明出來

實際上,成員們提出訴訟以後,東方神起粉絲們將只對所屬公司單方有利的不公正合約之不當性,一條一條的指責出來。她們組織街道簽名、報紙廣告、不購買sm製作物品的運動、向法院遞交請願書等各類活動,成為成員們的堅強‘志願軍’。還有,國家人權委員會接收的陳情書、向公正委員會遞交的申告書等,全方位的向‘sm的不公正合約行為’施壓

‘她們改變了飯團的歷史’,對她們做出這樣的評價,一點都不覺得浪費。而她們的這些活動事蹟,包含著太多的意義,也很敘事,足以編出一本書來。她們反對公正合約的強制性及單方定制的合約關係,成功的扮演‘超越飯團的飯團’的角色。等事後,我再將她們走過的每一步,單獨的列出來。

 
◆sm…對於法院判決“我方會立即遞出‘異議申請’”

可是,對於法院判下的決定,sm不服輸的表示:“我方會立即遞出‘異議申請’。”

sm於此日下午交出很短的報導資料後,對於法院部分接納三成員提出的停止專屬合約效力假處分,表示:“從今次結果來看,我方不認定合約為無效的,法院引用的部分,我方會立即提出異議申請”

接著又說:“而且,裁判部要求在假處分判出結果之前,自製言論報導或對應,所以,我方在這段時間沒能表明正確的事實關係及我司的立場。我方會儘快發表正式的立場”。

突然想到,當時我看著sm報導資料的時候,某前輩吐出了一句無心的話:“那,關於這次訴訟,sm的槍裡確實裝上威力的‘實彈’嗎?”(這句是疑問句,前輩是用很懷疑的語氣來問金記者的,‘sm手裡有證據嗎?感覺沒有哦~~’就是這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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